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二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广大垂钓爱好者,你们钓鱼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给青天河景区水质及生态环境构成污染和破坏。同时青天河大泉湖水深60余米,进入汛期水位随时可能上涨、下降,为了各位钓友的人身安全现呼吁广大钓鱼爱好者不要到青天河水库钓鱼。从今天开始,青天河水库全面严厉禁止钓鱼。县公安局寨豁派出所、景区安保科、大泉湖管理所联合执法,对不听从劝告坚持钓鱼者,照相取证没收钓鱼工具,视情节给与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博爱县公安局寨豁派出所 2017年6月25日


